关于印发《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职工请假和考勤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职工请假和考勤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外国语大学文件
大外校发〔2018〕45号
关于印发《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职工请假和
考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2018年第8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职工请假和考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外国语大学
2018年4月8日
大连外国语大学教职工请假和
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考勤,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辽宁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与我校建立聘用关系或用工关系的教职工请假和考勤以及相关后续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主要涉及教职工请假制度、考勤工作和旷工认定及处理。其中,请假制度主要包含事假、病假、婚丧假、生育假、探亲假、工伤假以及因公外出等。
第二章 事假
第四条 学校已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工办理私人事务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凡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须有正当理由,并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学校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事假。
第五条 事假审批
(一)事假在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事假期间工作量应以调休或调课方式解决;
(二)事假在4天至7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三)事假在8天至15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审批后由人事处备案;
(四)事假最长准假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请假超过15天的,由人事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科级实职以上人员由人事处转党委组织部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五)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按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处理;
(六)处级干部请假按照学校处级干部请假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工资待遇
(一)事假超过3天的,超出部分按日扣发本人事假期间的校内津贴;
(二)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2个月起,只发放基本工资;
(三)事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全额发放基本工资;
(四)基本工资只包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五)事假期间发放的工资低于大连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章 病假
第七条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请假治疗或休息的,凭医保定点医院诊断书,经批准后可休病假。
第八条 病假审批
(一)病假时间在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病假时间超过2个月的,由所在单位核实并签署意见后转报人事处,由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三)病假时间连续超过6个月的,由所在单位核实并签署意见后转报人事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办理长期病假手续,列入长期病假人员管理。
长期病假教职工,应在每学期初到三级甲等医院复查身体,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者,学校将暂缓兑现其病假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病愈后复工时,必须持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实行3个月的试工期,证明已痊愈,始可复工。在试工期旧病复发,需要继续停工治疗,病假时间与试工前病休时间连续计算。
第九条 工资待遇
(一)全年病休累计超过1个月的,超出部分按日扣发本人病休期间的校内津贴;
(二)全年病休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全额发放基本工资;
(三)全年病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足二十年的,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四)基本工资只包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五)病假期间发放的工资低于大连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女教职工怀孕,凭医院有效证明可以申请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审批和工资待遇按照病假规定执行。
第四章 婚、丧假
第十一条 享受婚、丧假的范围及期限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日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
(二)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料理丧事给假5天。丧事在外地办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十二条 婚、丧假的审批及待遇
(一)教职工的婚、丧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教职工在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享受在岗教职工的同等待遇。逾期不再享受上述待遇,按事假处理;
(三)教职工婚、丧假往返交通费自理。
第五章 生育假
第十三条 生育假的范围及期限
(一)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增加产假60日;产假包含国家法定假日及双休日,寒暑假顺延;
(二)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婴儿1周岁以前,每日给予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护理假:对晚育女职工的配偶,给予15天护理假;
(四)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与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
(五)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六)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休假时限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生育假的审批及待遇
(一)享受生育假的教职工,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享受生育假的教职工在规定的休假期内,校内津贴减半,基本工资、福利及相关补贴与在岗教职工待遇相同;
(三)生育1胎后,2次及以上流产的,其休息时间按病假处理。
第六章 探亲假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第十六条 探亲假待遇
(一)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报销往返路费一次;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报销往返路费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享受报销往返路费一次;
(二)已婚归侨、侨眷教职工不出境探望父母,可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改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兄弟姐妹,享受国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同等待遇;
(三)教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须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具体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四)探亲返校后经人事处登记备案,由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探亲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出部分予以报销。符合出国(境)探亲的境外路费自理,从工作地点至出境口岸路程的往返路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七章 工伤假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须凭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工伤休假证明书,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转报人事处批准后可休工伤假。
第十八条 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工伤假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
第二十条 教职工工伤假期间,本人工资正常发放。
第八章 因公外出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因公去校外(含国、境外)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开会、进修、学习等活动,本人应提交书面报告及有关函件,并说明外出的时间、地点、期限和具体任务,由所在单位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审批备案,在批准的时间内视为工作时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视为私自外出,外出期间发生的各种行为和事故均由教职工本人负责。
第九章 旷工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教学人员工作日旷课的,按旷工一日计);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因公出差逾期未归,又未办理请假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的;
(五)校内调动人员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期限的;
(六)未经学校批准,私自调整工作岗位的;
(七)教职工病、事假期间,从事营利活动的;
(八)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学校例会的。
第二十三条 旷工处理
(一)各单位应视情节轻重,结合旷工者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校人事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人事处将根据违纪事实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旷工者扣发当月校内津贴;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处理。
第十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四条 考勤对象为学校所有在编人员以及与学校形成一定劳动关系的各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教职工考勤工作,应安排一名领导主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日常考勤及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考勤结果实行月报制度。各单位考勤工作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每月25日汇总前一个月26日至当月25日的考勤情况报学校人事处,考勤结果将作为工资发放和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完好保存各种考勤原始记录及请销假凭证,对于不保存考勤记录及凭证,或在考勤中有欺骗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对单位负责人、考勤负责人和当事人分别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坐班制,按工作日考勤。非坐班制的教职工,按其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进行考勤,例会、集体教研活动、政治业务学习等均属考勤范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坚持“先请假后离岗,期满及时销假”的原则。因突发事件事先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事宜的,应先电话请假,事后再补办手续。请假期满,教职工本人应及时到单位报到销假。不报到销假的,本人对由此产生的各种后果负责。
第三十条 上述所有请假日均指自然日,即包含所有法定假日和双休日。
第三十一条 每月法定工作日天数按照21.75天计算。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涉及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经2018年第8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